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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昆山市昱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昱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648号原告:昆山市昱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伟业路18号褛1402、1403室。法定代表人:王汗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虎,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儿,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妍妍,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市昱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因本案出现新情况。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昱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原告昆山市昱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