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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何明德与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德,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357号原告:何明德,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63599579W),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兰兴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坤建,重庆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何明德与重庆黔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德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明德负担。审判员  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