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良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良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317号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101-3室,组织机构代码73494014-9。法定代表人:巫自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达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良标,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良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