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尹柳先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尹柳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813号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彪,吉林省佳晖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尹柳先,男,住黑龙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柳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4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进行了查询措施,并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5,492.71元。现因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247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决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