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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新昌县海拓轴承有限公司与浙江荣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海拓轴承有限公司,浙江荣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2995号原告:新昌县海拓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505459290),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五丰村。法定代表人:王仁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荣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093377383J),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卡尔塔999号。法定��表人:宋曙阳。原告新昌县海拓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荣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昌县海拓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淬火加工费142630.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作产品热处理,价格为3.08元/公斤,原告加工后提供给被告的产品质量应首先符合被告制定的技术条件的规定。被告应在原告开票后第二个月起付开票款的33%,三个月付清。截止2017年4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42630.86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认欠不付,致纠纷发生。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浙江荣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诉,且嵊州市鹿山街道并不存在“卡尔塔999号”,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本院依法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昌县海拓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绍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绍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