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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宏权与于海龙、姜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权,于海龙,姜显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民初1361号原告:刘宏权,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广播电视局职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海东,黑龙江省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龙,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广播电视局职工,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姜显霞,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刘宏权与被告于海龙、姜显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宏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海龙、姜显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宏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于海龙、姜显霞立即偿还借款25万元,自2016年3月12日至本金给付之日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于海龙、姜显霞系母子关系,二人自2013年始分二次向刘宏权借款25万元,于2016年3月12日为刘宏权出具欠条一份。刘宏权多次索要未果。于海龙、姜显霞未答辩。刘宏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于海龙、姜显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辩论权利。对刘宏权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2日,于海龙、姜显霞共同为刘宏权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人民币25万元,欠款人于海龙、姜显霞,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率;于海龙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刘宏权现金25万元。刘宏权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了上述借款。此款经刘宏权索要,于海龙、姜显霞未偿还。本院认为,于海龙、姜显霞为刘宏权出具的欠条及收条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刘宏权与于海龙、姜显霞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刘宏权全面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于海龙、姜显霞借款后经刘宏权催要未及时偿还借款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刘宏权主张于海龙、姜显霞偿还借款25万元有理应予支持;主张于海龙、姜显霞给付借款利息,因双方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时间及利率,可自刘宏权向本院递交诉状之日起按年利率6%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于海龙、姜显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刘宏权借款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于海龙、姜显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国强人民陪审员  孔红伟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凯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