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谭立洲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立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926号罪犯谭立洲,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原系中南大学信息与网络中心副主任(县处级)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谭立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犯罪所得二万元予以收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289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谭立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犯罪所得二万元予以收缴。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谭立洲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6月26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立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没收财产二十万元,本次缴纳四万元,赃款九十三万元,已交二万元。现有6次表扬余2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立洲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财产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退赃,依法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立洲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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