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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国银与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银,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2026号原告:杨国银,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玉梅,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德县。法宝代表人:李军,该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原告杨国银诉被告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圣封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阮景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封专业合作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国银诉称:原告系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9月起原告等木工受被告雇请,为其建造农庄,双方约定原告等人的伙食补助按每天8.5元计算。2014年2月至4月原告等六名木工的伙食补助共计1054元,被告也予以认可,但却一再拖延。原告于2014年4月20日向其他五名木工垫付了伙食补助费。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伙食补助费105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圣封专业合作社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等六名木工的伙食计算明细及被告签字并盖章认可的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杨国银等人向被告圣封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被告承诺按工作时间给予伙食补助,被告未及时给付伙食补助,对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杨国银在垫付他人伙食补助费后,要求被告给付1054元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国银人民币10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德县五合圣封茶叶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景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泽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