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萧翔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萧翔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五桂,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迎宾大道**号。被执行人江西萧翔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树根,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吉水县城西工业园天松路。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江西萧翔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江西萧翔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吉安市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52167.2元及利息7832.8元,承担诉讼费107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1852167.2元及利息7832.8元,诉讼费10735元、执行费21000元,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人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晧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王作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