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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刑更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李长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长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刑更162号罪犯李长健,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临兰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长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李长健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四次。本院认为,罪犯李长健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雨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林鹤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