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民初4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玉龙与孙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龙,孙发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594号原告:杨玉龙,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孙发权,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杨玉龙与被告孙发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杨玉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玉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杨玉龙已预交800元,按杨玉龙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应退还杨玉龙775元),由杨玉龙负担。审判员  刘秀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