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必强与吴凤蓉李宇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必强,李宇柱,吴凤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478号原告:周必强,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宇柱,男,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凤蓉,女,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周必强与被告李宇柱、吴凤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周必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必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必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必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必强负担。审判员 刘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封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