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远征、周玉华、简文楚、徐永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远征,周玉华,简文楚,徐永玲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030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远征,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周玉华,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简文楚,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徐永玲,女,1977年01月06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远征、周玉华、简文楚、徐永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4元,减半收取2442元,财产保全费1715元,共计4157元,由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 学人民陪审员 张进能人民陪审员 刘辉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