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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英与被告张晓利、陈怡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英,张晓利,陈怡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253号原告:王德英,女,汉族,生于1946年3月25日。委托代理人:李汉初,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晓利,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9日。被告:陈怡斌,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0日。委托代理人:陈欣妮,女,汉族,生于1996年7月18日。原告王德英与被告张晓利、陈怡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德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