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敏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敏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0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敏杰。辩护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敏杰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某某、被告人高敏杰及辩护人方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高敏杰起意利用消费者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采用买真退假方式行骗。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高敏杰在京东商城以人民币7188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购得苹果牌iPhone7Plus(128G)手机1部(经认定,价值6150元,已缴获发还)及配件,收货后将其事先准备的仿冒苹果牌手机与上述包装盒内手机进行调换,并用工具恢复原包装后于同月25日将假货退还给负责京东商城华东地区营销的被害单位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XXX号XXX层XXX室,以下简称圆迈公司),并向圆迈公司申请了退款。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高敏杰以“朱雷”名义在京东商城以5699元的价格购得苹果牌iPhone7Plus(32G)手机1部(经认定,价值5350元,已缴获发还)及配件,采用上述同样手法以同款假货调包后将假货退还给圆迈公司,并向圆迈公司申请了退款。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5月10日至被告人高敏杰住处将其抓获,高敏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高敏杰向被害单位作了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敏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麻某某的陈述、证人薛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抓获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京东商城订单截图、工商登记材料、收条及高敏杰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控辩双方关于高敏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赃物的缴获发还情况及高敏杰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控辩双方关于对被告人高敏杰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敏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高敏杰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 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素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