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30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李维银与连云港市兴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银,连云港市兴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010-2号原告:李维银,男,194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勤,男,194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连云区,系原告连襟。被告:连云港市兴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海昌南路319号。负责人:姚壮杰(代理),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维贵,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奎德,该委员会委员。原告李维银与被告连云港市兴业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兴业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维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勤、被告兴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维贵、马奎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维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合法的业主委员会立即解散,停止一切活动;2.依法撤销不合法的业主委员会2016年10月1日发布的《通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兴业小区(本届)业主委员会2008年成立至今已近十年。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本届业主委员无视法律规定,长期不依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成为不合法组织,同时失去了筹备新一届业委会的资格。本届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日(已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三至五年的时效)擅自规定发布《通告》提交物业费,未经业主大会通过,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直至今年三月,他们在本小区内仍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非法使用业主委员会的公章贴告示之类的公告,扰乱了小区的生活秩序。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兴业业主委员会辩称:1.原告称从2008年至现在没有进行选举不是真的,2008年4月18日对上一届到期的进行换届选举,也到相关部门备案,选举原告作为第二届主任。但是在当选之后,原告无故辞去主任职务,同时没有向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告知和交接,导致第二届处于无人管理,介于此,新南街道兴业小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房管所相关人员针对兴业小区主任无故辞去的现状临时决定由姚壮杰代理主任,第二届业委会2013年4月份到期后因大部分业主不愿意从事主任或者委员,主要原因是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工作均是无偿的,是为全体兴业小区业主提供无偿服务,因此导致第三届换届无顺利进行;2.原第二届委员会随心所欲,非法使用公章等,该观点不能成立,经代理人调查,第二届委员会成立后虽然没有换届,但是为了维持兴业小区的日常工作和和谐稳定,原业委会成员仍然担起为小区提供服务的责任,例为小区公告栏清理、协助物业公司对小区道路整修,设施设备维修等;3.原告辞去主任之后,多次在兴业小区内张贴煽动性广告,让物业公司不能正常工作,引起部分业主的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原告行为无视小区和谐稳定;4.虽然二届到期后没有换届,但是经过当地街道居委会和房管所认可继续履行职责,目前委员会的工作是合法的;5.通告的内容基于小区现状与周边小区比较,提高物业费是在情理中,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本市海州区兴业小区业主。2008年4月18日,兴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二届完成换届选举,原告李维银为业主委员主任,副主任为卜玉珂,赵绍文,委员人数为11人。该业主委员会经原新浦区新南街道办事处兴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新南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原连云港市新浦区房产管理局备案。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正在进行中,尚未完成换届选举。本院认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五年。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本案中兴业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期满后,未如期进行换届选举,现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正在进行选举中,故兴业业主委员会现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维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晨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