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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刑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于某其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某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刑终170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某其,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东港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4日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某其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辽0323刑初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于某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某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某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于某其撤回上诉;二、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323刑初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晓艳代理审判员  何建宇代理审判员  王柳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项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