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建民与申中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民,申中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611号原告任建民,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申中利,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任建民诉被告申中利、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被告申中利已将赔款1350元于2017年7月4日支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对申中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建民负担。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纳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