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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群飞与浦江县盛凯锁厂、张红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飞,浦江县盛凯锁厂,张红根,吴荷,王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民初1759号原告:王群飞,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赛,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盛凯锁厂,经营地址:浦江县岩头镇王店村。经营者:王美英,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张红根,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吴荷女,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王美英,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王群飞诉被告浦江县盛凯锁厂、张红根、吴荷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群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4500元(利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6%,从2015年8月24日计算至2017年2月24日,以后另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54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5日,被告浦江县盛凯锁厂、张红根、王美英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张红根与吴荷女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浦江县盛凯锁厂、张红根、吴荷女、王美英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浦江县盛凯锁厂系王美英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该厂曾向原告王群飞借款,双方于2015年8月25日结算后,由张红根、王美英共同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王群飞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张红根,王美英,浦江县盛凯锁厂(盖章),2015.8.24号。”后经原告催讨,该笔借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经结算的借条既有浦江县盛凯锁厂盖章确认,又有张红根、王美英签字确认,应当先行确认实际借款人系该厂还是张红根与王美英。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先前借条中均有浦江县盛凯锁厂的盖章,结算中的借条也未明示该厂系保证人身份,若本案属于张红根、王美英个人借款,再加盖由王美英个人经营的浦江县盛凯锁厂公章已无必要,故本院认定实际借款人应当是浦江县盛凯锁厂,张红根的签字属于对承担该笔债务的自愿加入。浦江县盛凯锁厂尚欠原告本金50000元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承担归还责任,张红根自愿承担该笔债务,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美英系借款人的实际经营者,法律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其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中王美英已是义务承担主体,没有列明被告承担相同之责任的必要。另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张红根与吴荷女夫妻家庭开支,原告要求吴荷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原告之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浦江县盛凯锁厂、张红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群飞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5年8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12元,由被告浦江县盛凯锁厂、张红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张孟有代理审判员  黄 轩人民陪审员  周彩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潘灵芝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