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153李明生与王小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生,王小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153号原告:李明生,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柏,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兵,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东台市实验中学教师,户籍地东台市,现住东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9017,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1楼。主要负责人:陈雪松,该单位总经理。原告李明生与被告王小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明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明生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