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绪英与陈海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英,陈海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601号原告:陈绪英,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告:陈海星,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高要市。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绪英诉被告陈海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绪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陈绪英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陈绪英负担。审 判 员 黄金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美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