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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绪英与陈海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英,陈海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601号原告:陈绪英,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告:陈海星,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高要市。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绪英诉被告陈海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绪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陈绪英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陈绪英负担。审 判 员  黄金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美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