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1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小兵与赖明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兵,赖明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989号原告:张小兵,男,1971年9月2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赖明鸿,男,1964年10月2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肖会庚,经理。原告张小兵诉被告赖明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小兵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张小兵负担。审 判 员  袁祖德文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燕民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