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6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312号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303720。法定代表人:薛长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涛,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长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宫传洋。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40元,减半收取557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090元,由原告益和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海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