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何向彬与金沙县汇鑫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向彬,金沙县汇鑫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79-1号申请执行人:何向彬,男,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执行人金沙县汇鑫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福,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何向彬申请执行金沙县汇鑫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金沙县汇鑫煤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何向彬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5671.9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810.0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66486.91元;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在贵州金元茶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有电煤销售款,我院已裁定划拨其电煤销售款。因该款暂时未结算,待结算后再进行相关后续工作。现因本案待结算电煤销售款期限将超过本案执行期限,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守泽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佩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