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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俊明与邱发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明,邱发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611号原告:陈俊明,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邱发优,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陈俊明与被告邱发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俊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明以被告邱发优已偿还其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俊明负担。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怡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