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俊明与邱发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明,邱发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2民初611号原告:陈俊明,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邱发优,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陈俊明与被告邱发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俊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俊明以被告邱发优已偿还其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俊明负担。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怡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