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终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学祥与平罗县苗木繁育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学祥,平罗县苗木繁育中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祥,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金,男,1967年3月8日出生,回族,平罗县苗木繁育中心职工,系被上诉人侄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罗县苗木繁育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建宁,平罗县苗木繁育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明,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学祥因与被上诉人平罗县苗木繁育中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6)宁022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学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 丽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辛爱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