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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71无锡航海精密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航海精密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71号申请执行人:无锡航海精密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法定代表人:蔡长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法定代表人:沈晓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航海精密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海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华菱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2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华菱公司应向航海公司支付货款1800800.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00800.17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15688元。因被执行人华菱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航海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82破16号民事裁定书、(2016)苏0582破16-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为管理人对华菱公司进行司法重整。2017年4月19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82破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华菱公司重整程序,宣告其破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宣告华菱公司破产,本案执行依法不能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05民初2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王恒来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