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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子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子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767号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4号。法定代表人许领,董事长。被告:王子创,男,汉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惠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