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英德市施普汇智能电力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英德市三合星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施普汇智能电力产业园有限公司,英德市三合星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华侨工业园英德英红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1858号原告:英德市施普汇智能电力产业园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桥西路桥西大厦东侧一楼。法定代表人:夏华义。委托代理人:黄定球,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细康,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三合星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州大道旺达花园A3栋第九号首层第一卡商铺。法定代表人:王汉星。第三人:清远华侨工业园英德英红园管理委员会,住址:清远华侨工业园英德英红园。负责人:李小玲,该单位主任。原告英德市施普汇智能电力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三合星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清远华侨工业园英德英红园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英德市施普汇智能电力产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英德市施普汇智能电力产业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市施普汇智能电力产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英德市施普汇智能电力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