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学林与贾佳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林,贾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701民初303号原告:陈学林,男,汉族,1966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革联,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贾佳,女,汉族,1990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佩春,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学林与被告贾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革联、被告贾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佩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对妻子缪桂英遗留的以下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1、奎屯市绿源里42栋222号房屋一套,价值20万元;2、对张贵夫妇的债权17.3万元,一半属于原告,另一半均分;3、保险公司理赔的大病医疗保险金11.72万元;4、妻子缪桂英的丧葬费、抚恤费59,294.34元,扣除花费20,809元,剩余19,237.67元均分;5、报销医疗费30,756.2元。6、原告的奎屯市绿波里12栋232号房屋,还款40个月21,080元,应分给原告5,27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死者与原告多次有协议,遗产全部归被告;2、对奎屯市绿源里房屋的房价不认可,对房屋不同意分割。房屋是死者婚前的财产;3、对于债权,张贵还了170,000元,除去借别人的90,000元,还剩80,000元;4、对保险赔偿金已经用在了医疗费和住院时的所有费用。钱已经给原告了。5、对抚恤金,我们办理丧事花费了13万元。这笔钱已经花完了。6、医疗费,被告报销完后已经给原告了。7、对原告给被告的房贷款,被告同意要。被告从死者卡中最终取了78,000元,应视为遗产。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28日,原告陈学林与缪桂英(死者)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结婚时缪桂英带一女儿贾佳。2016年9月9日,缪桂英因病去世。缪桂英去世时遗产有:1、银行存款100,058.73元;该银行卡由被告贾佳持有。2、缪桂英个人所有的奎屯市绿源里42栋222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经原、被告当庭协商,均认可价值15万元。3、原告陈学林与缪桂英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原告陈学林的奎屯市绿波里12栋232号房屋贷款21,080元,其中一半10,540元为遗产。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且有房产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11月3日,张贵夫妇通过银行转账归还缪桂英借款17万元,当月8日,还缪桂英借魏良萍的借款5万元,剩余12万元,由被告贾佳持有。缪桂英死后,被告贾佳领取抚恤金、丧葬费59,294.34元;报销医疗费30,756.2元。被告贾佳为其母办丧事花费40,956元。上述事实有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死亡待遇核定表、医疗费用个人结算单、办丧事花费票据14张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双方争议焦点是对遗产的数额意见不一致;关于张贵夫妇归还缪桂英借款17万元的问题;根据缪桂英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记载,2016年11月3日,张贵夫妇归还缪桂英借款17万元,同月8日,归还魏良萍5万元。该记载与被告贾佳的陈述相吻合,故应认定遗产为12万元,较为客观。原告对张贵夫妇借款一事的来龙去脉,无法说清楚,却主张按共同财产处理,不能令人信服;故原告要求张贵夫妇借款一半归原告,另一半按遗产处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贾佳报销医疗费30,756.2元,应视为遗产。关于抚恤金、丧葬费,因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是抚恤亲人和办理丧事所需的费用,被告贾佳为其母办丧事花费40,956元,剩余18,338.34元,应视为共同财产。因此,原告手中持有的遗产为10,540元,被告贾佳手中持有的遗产为400,814.93(100058.73+120000+30756.2+150000)元,共同财产为18,338.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旦对生活困难的应与照顾。被告贾佳现未成家,丧母后无依无靠,生活较为困难,遗产分割应给与照顾,结合本案实际,分给被告贾佳60%遗产较妥。共同财���应平均分割。综上所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奎屯市绿源里42栋222号房屋一套归被告贾佳所有;二、被告贾佳给付原告陈学林遗产160,325.97(400814.93×40%)元;三、原告陈学林给付被告贾佳遗产6,324(10540×60%)元;四、被告贾佳给付原告陈学林共同财产9,169.17(18338.34×50%)元;五、以上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7元、保全费2,170元、邮寄费161元,共计6,978元,由原告负担3,489元,由被告负担3,48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文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冬梅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