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献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献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献东,男,199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2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第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献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蕴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献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23时25分左右,被告人赵献东醉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客车沿南召县城行驶至人民路“好乐迪”KTV门口路段,与席国仓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席国仓受伤、席国仓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路边停靠的王磊所有的豫R×××××号小型客车受损。2017年1月14日00时25分,被告人赵献东被带至南召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静脉血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赵献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00mg/100ml。2017年1月26日,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献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月24日,赵献东赔偿席国仓40000元,王磊5000元,并取得赵献东、王磊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献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血醇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解书、赔偿凭证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献东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经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赵献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赵献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献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秦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