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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任有德与马建国、李培湍、张晓斌金钱给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有德,马建国,李培湍,张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3-5号申请人任有德,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培湍,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晓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任有德与马建国、李培湍、张晓斌金钱给付一案中,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马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建国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有德10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建国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建国在中国工商银行大同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付 贵审 判 员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谢晓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