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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朱永芬、樊金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永芬,樊金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166号申请人朱永芬,女,汉族,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司明灯,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郝延伟,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樊金杰,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樊伟锋,男,汉族,1981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系樊金杰的堂哥,代理权限为代为和解、领取各种案件相关材料等相关一切事宜。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朱永芬诉申请人樊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永芬诉申请人樊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已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樊金杰自愿偿还申请人朱永芬借款100000元,因经济困难,自愿分多次偿还,第一次于2017年7月15日前偿还20000元,之后每个月15日前偿还1500元,直至偿清为止。如果申请人樊金杰逾期未偿还借款,以起诉本息100000元为基数逾期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三、申请人朱永芬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申请人处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