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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彦清与裴补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清,裴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刘彦清,男,汉族,榆社县河峪乡人,现住榆社县核桃沟。被执行人:裴补文,男,汉族,榆社县箕城镇人,农民,现住上西山村。本院在执行刘彦清与裴补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裴补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裕田审判员  王文兵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