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彦清与裴补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清,裴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刘彦清,男,汉族,榆社县河峪乡人,现住榆社县核桃沟。被执行人:裴补文,男,汉族,榆社县箕城镇人,农民,现住上西山村。本院在执行刘彦清与裴补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裴补文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裕田审判员 王文兵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