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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肖植、张保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植,张保国,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抗8号抗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原告:肖植,男,汉族。一审被告:张保国,男,汉族。一审原告肖植与一审被告张保国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封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新市检民(行)监[2017]4107000006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