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肖植、张保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植,张保国,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抗8号抗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原告:肖植,男,汉族。一审被告:张保国,男,汉族。一审原告肖植与一审被告张保国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封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新市检民(行)监[2017]4107000006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