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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与曹福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曹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被执行人曹福平,农民。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与曹福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岚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晋1127执21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不当得利人民币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曹福平于2017年7月10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不当得利2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