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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淄博路普贸易有限公司与韦志鹏、韦有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路普贸易有限公司,韦志鹏,韦有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87号之一申请人:淄博路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和家村委南。法定代表人:陈宗刚,经理。被申请人:韦志鹏,男,汉族,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韦有儒,男,汉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路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韦志鹏、韦有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129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依法对被申请人韦志鹏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62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淄博路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路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