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6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匡正茂与李瑞珍、胡孝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正茂,李瑞珍,胡孝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651号原告匡正茂,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正基,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珍,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袁健民、王楠,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孝利,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袁国伟,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正茂与被告胡孝利、李瑞珍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匡正茂于2017年7月4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由1312400元减少至10000元,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正茂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正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12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共计应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6587元。审 判 长 刘书波人民陪审员 刘晓蕾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卓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