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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俊伟与张奎龙、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董寨村第五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伟,张奎龙,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董寨村第五组,李新文,李自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2400号原告王俊伟,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蔡玲,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奎龙,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董寨村第五组。负责人李新文,该组组长。被告李新文,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自留,男,196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王俊伟与被告张奎龙、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董寨村第五组、李新文、李自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俊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四被告连带退还租赁款33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奎龙在上蔡县芦岗办事处董寨村第五村民组租赁一宗土地,经过被告董寨村村委同意后,原告从被告张奎龙处转租其租赁土地中的一宗土地,东至李和平、西至过道、南至重阳大道、北至马方会,东西长14.5米,南北13.5米。双方经过协商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奎龙交付上述土地,原告一次性支付租赁款720000元。合同签订以后,原告按照被告张奎龙的要求直接把租赁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李自留,被告张奎龙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因被告张奎龙与被告董寨村委第五组签订的租赁合同违法,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过原告与被告张奎龙协商解除合同。张奎龙先后二次退还租赁费共计390000元,下余330000元一直未付。在原告催款过程中,被告李自留和李新文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但至今为止,该租赁费仍未退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上蔡县芦岗街道办事处董寨村第五组于2017年10月15日之前返还原告王俊伟租赁费33万元。二、原告王俊伟撤回对被告张奎龙,李新文、李自留的起诉。三、其它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1562.5元,由原告王俊伟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晶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