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王某、柳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庄浪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甘0825刑初73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庄浪县。被告人柳某,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庄浪县。庄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柳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受柳某(另案处理)所托,为其在庄浪县天太花园的家属楼伪造一本房产证。王某答应后,在自已所在单位(庄浪县房管所)查询了柳某办理虚假房产证的信息,并将需办理虚假房产证上的信息提供给柳某,让柳某为柳某办理一本虚假房产证,柳某答应后,联系了兰州制作假证的不法分子,并支付500元费用,为柳某办理了一本虚假房产证,王某支付给柳某500元费用,后王某将虚假房产证交给柳某,柳某又支付给王某500元现金。2015年10月份,柳某用该虚假房产证作抵押向王某借现金5万元,至今未归还。2015年底,被告人王某受柳某委托,为柳某在惠某名下伪造其在××庄房土地使用证,王某便找了一本空白土地使用证找被告人柳某帮忙打印相关信息,柳某用其公司电脑打印信息时将信息未打印到空白土地使用证所对应的空框内,致使该土地使用证作废。被告人柳某便再次联系之前为柳某办理虚假房产证的兰州制作假证的不法分子,以同样方式为柳某办理了一本虚假土地使用证,办好后,柳某打电话通知王某在××庄取到了虚假土地使用证,王某支付给柳某500元费用,后因办理的该虚假土地使用证上没有土地图纸以及打印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合,该证便又一次作废;王某要求柳某第三次联系了兰州专业制售假证的不法分子,柳某要求办理的虚假土地使用证上要有土地图纸和相关印章,兰州专业制售假证的不法分子答应办理虚假土地使用证附带相关印章,但是土地图纸他们不管,虚假土地使用证办好之后柳某打电话通知王某在××庄取到了虚假土地使用证和附带的刻有”庄浪县国土资源局”的虚假印章,王某将虚假土地使用证和虚假印章拿到柳某公司,柳某按照王某的要求在电脑上用CAD制图软件画了该虚假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图纸,王某和柳某将图纸粘贴在虚假土地使用证上后,王某用附带的”庄浪县国土资源局”的虚假印章在虚假土地使用证合封的地方加盖了印章,后王某将该虚假土地使用证交给了柳某1,柳某1给王某支付了500元费用,柳某1利用该虚假土地使用证在惠某名下办理了其在××镇房的房产证。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证明、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土地登记表、农村宅基地通知书、宅基地用地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常住户口登记卡、刘庄定说明、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庄政办发【2016】6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借条、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庄浪县国土资源局水洛分局证明、庄浪县城乡建设规划办公室便函、被告人人归案说明、庄浪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件、庄浪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便函、情况说明、指认照片及扣押房产证、土地证的说明,证人程某、朱某、文某、张某、柳某1、王某1、张某1、蔡某、唐某、惠某、张某2、李某、文某1、石某、丁某、王某2、王某3、张某3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柳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柳某与他人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柳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建亿审判员魏智源人民陪审员董杰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李其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