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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先江与西昌市成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江,西昌市成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李先江,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西昌市成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小庙乡焦家村。法定代表人:于亚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先江与被执行人西昌市成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昌市成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2月6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退还申请人李先江现金1000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市劳人仲案字[2017]1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永忠审判员  杨 峰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格 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