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7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志星与安溪县西坪美福茶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星,安溪县西坪美福茶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741号原告:张志星,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安溪县西坪美福茶行,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镇柏叶村石头坑**号。经营者:林亚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张志星诉被告安溪县西坪美福茶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志星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星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张志星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