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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范国尔申请执行叶多龙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国尔,叶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4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范国尔,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金斗乡岩头村五组。被执行人叶多龙,男,汉族,1982年1月1日生,��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富源县竹园乡茂兰村委会小茂兰村。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云0324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51545.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被执行人叶多龙按规定的时间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及其他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叶多龙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范国尔与被执行人叶多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范国尔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