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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彐清与陈丽华、顾卫忠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丽华,李彐清,顾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丽华,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彐清,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原审被告:顾卫忠,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上诉人陈丽华因与被上诉人李彐清、原审被告顾卫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物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系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因李彐清、顾卫忠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点未作约定,而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李彐清所在地即位于该案辖区,故该案的合同履行地亦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对该案有管辖权。因此,陈丽华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陈丽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丽华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丽华承担。陈丽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常熟市,本案应当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李彐清为接受货币方,故李彐清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李彐清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