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慧彬、黄冈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彬,黄冈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国林,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02执异16号案外人宋峰,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黄州区。案外人潘晶,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黄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慧彬,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黄冈市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私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倪国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倪国林,南,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倪峰,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冈市团风县。本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慧彬与被执行人宏林公司、倪国林、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宋峰、潘晶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孙丽霞代审判员 田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