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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709号原告:吴某,住靖远县。被告:王某,住靖远县。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争议土地尚未办理土地证为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吴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玉龙代理审判员  龚凤琴人民陪审员  赵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