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1民初709号原告:吴某,住靖远县。被告:王某,住靖远县。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争议土地尚未办理土地证为由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吴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玉龙代理审判员 龚凤琴人民陪审员 赵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