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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文诉被告喀左县国土资源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文,喀左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422号原告:张某文,女,住喀左县南哨镇。被告:喀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桥南新区。法定代表人:盛会杰,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文诉被告喀左县国土资源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某文负担。审判员 唐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