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069郑炯兰与王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炯兰,王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1069号原告:郑炯兰,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王德平,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郑炯兰与被告王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炯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炯兰诉称:2015年10月,被告王德平以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于2016年8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王德平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故原告具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德平偿还其借款300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郑炯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1份,据以表明被告王德平向原告郑炯兰借款的事实。被告王德平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王德平以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王德平于2016年8月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王德平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故原告具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且未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其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炯兰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德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汝 成审判员 李明人民陪审员李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