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静茹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茹,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4057号原告:张静茹,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婕,女,1986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太平庄村天通苑西二区西侧北京天通奥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1层102室。法定代表人:翁立,总经理。原告张静茹与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静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静茹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留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