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罗明焱申请执行威远县亿达橡塑厂、杨新渝其他合同纠纷案件(2017)川1024执17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明焱,威远县亿达橡塑厂,杨新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罗明焱。被执行人:威远县亿达橡塑厂。被执行人:杨新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549、27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申请执行罗明焱申请执行威远县亿达橡塑厂、杨新渝民间借贷纠纷二案,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540000元、5151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扣押,目前未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晓良 关注公众号“”